《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明确将修订,新的征求意见稿正向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征集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将向公众征集意见的消息,近期也引发行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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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经北京商报记者向业内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确认,《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放至从业机构,相关公司正在推进中,但具体的意见征集周期、调整细则等暂时无法对外披露。
就在9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试点办法》等。《实施办法》中也涉及到消费金融机构设立方面的内容。
早在14年前,为了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消费金融这一金融业务模式被引入国内。原银监会于2009年7月发布《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随之正式启动。2013年11月,《试点办法》进行首次修订,对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以及经营管理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一直沿用至今。
时隔十年,《试点办法》将迎第二次修订,并有望摘掉“试点”二字,更名为《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针对这一变动,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现行管理办法已经是十年前发布的,十年的时间里消费金融行业有着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能看到不足和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进行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宏观层面的变化和市场需求,响应国务院发展规划,同时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创新发展。”王蓬博分析道。
而除了还在推进中的《试点办法》修订外,同期确认修订的《实施办法》已经在日前正式落地。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其中便涉及到消费金融法人机构设立。
对比修订前,现行《实施办法》新增“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并要求出资方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删除了原规定中“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内容。《实施办法》还新增限制要求“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此外,在出资人变更方面,《实施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不过,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在业内看来,《实施办法》主要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试点办法》有望在更多方面进行“更新”。王蓬博认为,《试点办法》修订中可能会重点关注出资人门槛、消金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等,包括目前存在的行业乱象,如何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机构合作的管理、加强监管措施和提升风控标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有可能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工作。
王蓬博表示,围绕消费金融公司展业,各项新规能够带动消费金融行业有序发展,在产品服务方面让消费金融公司实现和银行错位竞争。提升股东和资本金要求,有助于让大股东切实发挥其影响力,而对于风控和消费者保护以及助贷合作要求的提高预计会让市场的洗牌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