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检察机关以专项监督为机动车主维权
“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警惕合同“藏猫腻”
一边打零工,一边打官司,这是王小军3年来的日常。
(资料图片)
2021年,他的父亲王辉因车祸去世,法院判决“交通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小军等了又等,一直没能拿到赔偿款,他不得不边打零工,边打官司。“前前后后花了五六万元,亲戚朋友都借遍了。”
幸运的是,维权路上,他并不孤单,至少有3名检察官、1名律师,在为这个案子四处奔走。
等不到的赔偿款
在王小军的记忆里,父亲王辉是个典型的山东汉子,高大壮实,吃苦耐劳。作为家里的顶梁柱,王辉一直在外打工谋生。出事前,他在江苏省响水县的一家公司做保安。
2021年4月15日凌晨,58岁的王辉下夜班途中遭遇车祸去世。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汪明强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辉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8月,王小军向响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响水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汪明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
经查,汪明强的货车挂靠在车队——“蓝天”公司名下。事故发生前,“蓝天”公司为这辆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并在一家叫“华翔”的交通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机动车所有人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散赔付风险。其中,“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购买费用低,赔付金额有限,通常不超过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主要用于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般保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
这意味着,发生意外伤亡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然而,“第三者责任统筹”与“第三者责任险”,两字之差,给王小军带来了索赔的障碍。
2021年9月,响水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小军及家属19万余元;“华翔”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70万余元;免除汪明强及“蓝天”公司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小军很快收到了“交强险”的赔付款。另一边,“华翔”公司则派出了一名业务员,专门负责对接王小军,并承诺“钱是一定会赔的”,“只是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周转不开”。
但渐渐地,王小军发现,“华翔”的回复越来越敷衍,直到有一天,对方彻底失联。意识到不对劲,王小军赶忙与律师何家绮联系。
出于职业敏感,何家绮在提供企业信用查询的平台“企查查”上,搜索了关键词“华翔”,弹出来的信息让他心里一惊,“企查查”显示,“华翔”公司涉案600多件,覆盖山东、河北、广西、辽宁等全国多地。
何家绮试着拨打其官网预留的联系电话,不出所料,电话是空号。更糟糕的是,“华翔”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握着一纸胜诉书,却拿不到赔偿款,王小军顿时觉得“天塌了”。
一份像极了“保单”的合同
从业10余年,何家绮接触过上百起交通肇事案。按照传统的机动车理赔方式,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华翔”公司的种种反常行径,让何家绮起疑。他注意到,“华翔”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代办车辆年检、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等,并不包含保险及保险中介业务。
没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华翔”卖的这个“统筹”服务究竟是不是保险?
反复翻阅合同,何家绮发现,这份“统筹保单”粗看和普通保险单别无二致,从外观到格式上都“完美”复刻。唯一不同的是,合同里通篇找不到“保险”二字,全都用“统筹”代替。
“当时业务员发给我一个链接,跟常规保险看起来一模一样。我就没在意,他们发了付款二维码,我就把钱打过去了。”在货车司机汪明强和“蓝天”公司负责人之后的陈述里,他们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
汪明强回忆:“他们给我打电话说是正规的保险公司,专门做货车业务,后续理赔可以打公司客服热线,有专门的理赔热线。我根本不知道是‘统筹’,一直以为自己买的就是保险。”
据了解,购买这份“高仿车险”的货车车主中,有些人是太大意,有些人则是图便宜。货车司机李师傅说,重型货车的保险很贵,新车要1万-2万元。统筹则便宜许多,一般只要6000元左右。
“我们司机有自己的圈子,一传十,十传百,有一个人买了,其他人听说便宜,也都跟着买。”老贾是盐城亭湖人,开了20多年大货车。之前他听车友安利“统筹”,总觉得不牢靠,“还是正规保险公司更靠谱”。
“行业互助”不是车辆保险
2012年,我国交通运输业高速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应运而生。
车辆统筹和“集体互助金”的理念比较相似,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统筹费,形成一定规模的统筹资金,用于为参与统筹的大型、重型货车等车辆提供保障。
换言之,其本质是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10多年来,这一政策被钻了空子,逐渐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用作非法获利的工具。
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企业设立条件,就可以成立车辆统筹公司。他们名义上是“行业互助”,实际上却在售卖“保险”。但他们申报的经营业务并未涉及金融保险领域,也就不用接受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为了警示,区分“保险”与“统筹”,2022年4月26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以“××互助”“××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
文中强调,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这一纸说明,也回答了何家绮的疑问:“统筹”不是保险!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统筹服务公司不直接承担赔付责任。
2022年6月30日,王小军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明强、“蓝天”公司、“华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申请再审后,王小军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如何防止更多货车司机被骗
经过调查,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少皇认为,“华翔”公司无保险业务资质,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适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2023年2月28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提出抗诉,指出涉案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汪明强和“蓝天”公司作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就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盐城中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生效民事判决,汪明强赔偿王小军各项损失69万余元,“蓝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听到再审判决结果,何家绮觉得一切努力都值了。“最近也接触了一些类似案件,我和同事都觉得棘手。希望接下来,机动车统筹服务的乱象能够得以整改。”何家绮说。
截至目前,涉“机动车服务统筹”案件,盐城市内已有6起,涉案总金额达254万余元。盐城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案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均已再审改判。据了解,其中4起都与“华翔”公司有关。另外2起案件,则牵涉到一家叫“安宇”的交通统筹服务公司。
“企查查”显示,“安宇”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目前企业风险共有5717条,已是“经营异常”状态,并被列为失信人。这两家统筹公司都位于河北。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朱芹说,因为这家企业在外地,他们给“安宇”公司邮寄了通知书。但始终无人接收,寄件原封不动被退了回来。“安宇”公司已人去楼空,责任人都联系不上。
“交通安全统筹虽具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功能,但统筹合同的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均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朱芹表示。
朱芹认为,对于“统筹公司”法律责任的认定,可视统筹的具体情况,如果交通安全统筹确实属于企业内部为了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开展的,应认定统筹协议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法依协议确定,参加统筹者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统筹协议的约定向“统筹公司”追偿。
如果一些“统筹公司”故意曲解国家政策,钻政策空子,突破行业互助限制,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视情节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案件办理中,经搜索发现,类似经营机动车责任统筹的公司在全国有1359家。这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经营机动车责任统筹业务,因机动车事故纠纷涉诉非常多。”承办检察官介绍,各地法院对待此类案件判决不一。
2023年3月,经综合分析研判,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发建立了“第三者安全责任统筹被误判为商业保险”监督模型。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富金介绍说,已在全省开展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民事裁判”专项监督,排查出监督线索160条,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开展监督。
此外,为避免更多货车司机受统筹公司夸大宣传和诱导消费影响而购买此类安全统筹业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联合行政部门主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汽车销售公司制发了风险提示函,开展普法宣传,厘清安全统筹业务与保险业务的区别,提醒司机切莫贪图省钱,误以统筹业务代替商业保险。
(文中涉案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张蕖 毕思友 管思慧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09月25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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