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观念和婚姻观念也更加多元化,由此引发与婚姻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多数能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妥善处理。但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这类案件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容易进一步激化家庭之间的矛盾,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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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老城法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力争找根源、化矛盾、解纷争,在几经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事达成调解,涉案标的款当庭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缓解了当事人矛盾,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概括
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原系夫妻,双方夫妻关系持续十余年,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等问题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补偿金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达成后,被告严某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给付原告李某补偿金一事,该笔钱款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被告严某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严某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及违约金共计36500元。
调解过程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老城法庭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站在当事人角度解决问题,考虑到该案标的虽然不大,但因双方系协议离婚且育有一子,若贸然判决势必会加剧激化双方矛盾,孩子尚且年幼,刚经历了父母离婚,本就缺少家庭温暖,父母对簿公堂必然会给孩子心理带来新的创伤。老城法庭积极协同原被告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村支书、调解员等多方组织到庭共同参与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随后在法庭多方耐心劝导、讲明利害关系,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矛盾纠纷,降低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原被告对调解工作予以认可,双方以孩子为纽带做出共同让步,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250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予以放弃。
双方就赔偿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又提出,“此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原告强烈要求被告返还结婚时的陪嫁。然而,法庭考虑到双方自结婚至今已长达15年之久,婚前陪嫁的物品在日常生活使用中必然会遭到耗损,且陪嫁的物品如沙发、空调、电视等都是生活必需品,若直接搬出会直接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随后法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此纠纷调解长达5个小时,最终原告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返还结婚陪嫁物品的请求。
对于孩子的探视问题,在调解完毕后法庭着重强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告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多抽出时间、精力去探视孩子,被告则需主动配合。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孩子在双方之间的感情中并无过错,因此应该将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法官说法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老城法庭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进行了合理处置,不仅实现了一案成功调解、实质化解的最佳审判效果,也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许多人眼里,离婚与否不再重要,一拍两散,或是同床异梦,皆可。离婚的原因不管是什么,希望作为父母,都考虑一下自己孩子的感受。如果真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请妥善的安置孩子,安抚好孩子的情绪,不要因为自己的婚姻失败而影响孩子的一生。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秉持“劝和不劝离”“以调为主、判决为辅”的办案理念,稳固婚姻家庭建设,“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有每个家庭和谐美满幸福,才能筑造社会牢固的根基。(供稿:梁红羽)